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旨在明确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对特困人员的精准认定和有效救助。该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因素。该办法还规定了认定程序、救助措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为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特困人员救助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本文目录导读:
背景与目的
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一直受到高度重视,为了规范特困人员的认定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认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标准的个人或家庭,特困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个人;
2、因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3、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或家庭;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困人员。
认定标准
(一)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特困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主要包括收入、财产、支出等方面,具体评估标准参照广东省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生活困难程度评估
生活困难程度评估主要依据个人或家庭的生活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条件、健康状况、教育状况等方面,对于因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因素考虑
在认定特困人员时,还需考虑个人或家庭的其他因素,如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实际情况,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影响因素等。
认定程序
(一)申请
个人或家庭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生活状况评估。
(三)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四)公示
对初步认定为特困人员的人员,应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审核、评议、公示等情况,对特困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审批。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认定工作有序进行。
(二)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修订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起草,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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